广东国企“处级巨贪”张新华贪腐3.4亿一审判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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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20:10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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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今天(12月10日),广州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广州冼村7名贪官集体受贿案,上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个别官员还领到了最高刑罚——死刑。

据介绍,广州中院今天宣判的21件案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于五年以上的重刑,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即使在区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

广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表示,集中宣判能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全社会反腐风气的形成,让贪腐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让心有贪念者胆颤心惊,悬崖勒马。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广州中院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做到当严必严,决不手软,同时严格把握量刑幅度,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对于确需减轻处罚的,明确只能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杜绝为了适用缓刑而超出幅度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达到法定量刑幅度的,坚决按档量刑。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无论何种级别,只要数额超过10万,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至少在十年以上量刑。2009年以来,广州中院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始终保持在50%以上。”廖荣辉说。

“广州最大贪官”张新华被判死刑

今天,广州中院一审宣判,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新华贪腐达3.4亿,梳理省内涉及贪腐案的金额,无人能出其右,被坊间称为“亿元巨贪”。

张新华原任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林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董事长、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田公司”)董事长。

广州中院查明,张新华利用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白云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及主管下属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5月确定并正式成立由其控制、其和五名白云公司领导持有80%股份的广田公司。张新华据此陆续将白云公司的资金转入广田公司,逐步取得白云公司的资产。

2006年张新华成立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以45万元购买广田公司全部股本的方式成为广田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张新华利用代管的白云公司资金,以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陆续无偿取得、控制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等,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及股东集资,继续获取、控制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同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将前述部分物业出租、转让,由此取得巨额租金等。

案发后,根据评估,白云公司及下属单位与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项目资产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时点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亿余元,与实际交易价人民币4565万余元相差2.84亿余元。这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此外,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期间,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等人贿送的款项共5680万元人民币、730万港元,全部据为己有,构成受贿罪。

2010年至2011年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形基公司、何泽明、黄自强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3529万港元、450万元人民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新华因涉嫌严重的经济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诉机关处理,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又是犯意的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广州中院一审对张新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后,张新华表示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诉。而旁听席上一名旁听人员则对他说:“张新华,你也有今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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