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 阚枫)4日,教育部推出修订后的小学生“减负十条”,将此前备受争议的“不留作业”改为“减少作业”,并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新版减负令,专家表示,根本上解决“减负难”在于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和建立多元评价体系,“玩文字游戏”无法根本治理学生负担过重。
减负令新稿征求意见:“不留作业”变“减少作业”
自教育部8月22日公布《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减负国十条”就持续成为这个开学季的热门话题。征求意见稿发布两周后,9月4日教育部发布此份减负规定的修改版,并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前一版相比,新版的“减负十条”在舆论争议最大的“作业”与“考试”方面做了微调。旧版规定“小学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而在新版中,这部分内容变成了“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四至六年级要将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之内。”
在考试方面,旧版规定,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而新版条文中,在上述可举行全校考试的“语数外”三科中删去外语科目,并补充“教育质量监测不公布学生成绩与排名”。
除了上述改变,对于此前社会对旧版减负令中,监管环节表述笼统、操作性不强的质疑,新版本在“督查”一项中并未做出更为具体的补充。
根据教育部此前透露,旧版“减负十条”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近六千件意见建议,其中九成以上支持出台减负令,超过一半人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此次修订版的“减负十条”公布之际,教育部表示,为体现尊重群众、尊重基层、尊重规律的精神,修改后的“减负十条”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18日前。
专家:玩文字游戏难触及问题症结
“减负令修改版为何又增加了作业”“只笼统说了留不留作业,什么算‘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如何衡量监督”,“监督环节为何仍然表述含糊”……
从网友对新版减负令的上述反馈,可以看出,与两周前的首度征求意见相比,虽然教育部根据民意做出修改,但是新版“减负十条”面世后,舆论中的“意见”依旧未减。
“没有触及问题的症结与根本,总是玩文字游戏,不会有太大起色。”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应试教育的坚冰不破,在单一的评价体系中,用行政手段减负,还是会陷入执行难的怪圈,不可能让学生真正轻松下来。
正如专家分析,从1955年7月,教育部就发出新中国第一个减负令——《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几十年来,中国各地的减负令多达上百项,可是学生的负担却越来越沉重,时间跨度达50余年的“中国式减负”始终难逃执行难怪圈。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如今中国基础教育一直难以摆脱应试教育和升学教育的模式,“在升学和应试的重压之下,灌输式教育应运而生,用枯燥乏味的题海战术和大作业量强化记忆的方式,自然难以摒弃,减负也成了空谈。”
其实,针对社会关于义务教育均衡,以及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呼吁,教育部在将新版“减负十条”公布之际,也特别指出,近期还将出台小学升初中办法、中考改革意见、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意见、高考改革方案等。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就确定了高考改革思路,此后每年教育部门都提高考改革方案,但为何至今都迟迟未见方案出台?”熊丙奇说。
减负令被指“行政治校” 政府存越位与缺位
自1987年中国提出素质教育的概念以来,“减负”已成为中国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路上一道绕不开的坎儿。每年开学季,招式频出的减负禁令也似成了各地教育部门“应景”的规定动作。然而,当减负令频频沦为一纸空文,发布政令的政府部门也难逃公信力受损的尴尬。
“舆论关切学生负担过重,社会意见很大,于是主管部门就出一个政策回应一下,做出一个动作,但是动作收效如何,没有谁管。”储朝晖表示,针对连续推出的减负令,更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学校在办教育中的“各司其职”。
“如今教育部门一竿子打到底,直接干涉但小学生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从教育管理方面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储朝晖说。
熊丙奇也称,发布减负令结果就是“行政治校”,用这种治理方式不利于对教育的长远发展。一个健康的教育环境中,政府发的禁令越少越好,政府频繁发出禁令,其实是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干涉。对于减负问题,相较于接二连三的“禁令”相比,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和推进中高考制度改革。
“也就是说要让学生负担真正减轻下来,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放权推进教育管理改革和中高考制度改革。” 熊丙奇说,良性的教育管理因该是政府学校各司其职,政府不要缺位更不能越位。
对于纠缠中国教育数十年的“减负难”,专家分析,政府必须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要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转变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打破现存的择校利益链。此外,改革中高考制度,打破一考定终身,政府教育部门实施一系列“放权”,把考试组织评价权交给社会专业机构,把招生自主权交给学校,把选择权交给受教育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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