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
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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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 卫生部被判令重新答复
本报漫画任梦真
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台后,因其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至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郑州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因上述要求遭拒,赵正军一纸诉状将卫生部推上法庭。10月17日,市一中院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申请予以重新答复。昨天,卫生部回应法院判决称,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并非判令公开。卫生部将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期限重新答复。
叫板卫生部 申请信息公开
赵正军说,他起诉卫生部,是缘于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炉。在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标准的20倍。
赵正军说,他通过媒体报道得知,曾任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的王丁棉,曾公开炮轰该标准为“全球最差,是全球乳业的耻辱”,并称“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细菌数越高,致病菌的分泌产物保留在牛奶里面的就越多,这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很少的蛋白质,那么高的细菌,还不如喝白开水,并称标准讨论期间,他们一直反对降低标准,只是反对无效。地方奶协和专家提的20条意见基本没有被采纳,制定乳业标准出现一边倒的声音和结果,那就不正常了。
这场论战中,也存在相反的声音,行业专家称,新标准“对消费者、对奶农都有好处”。标准低了,奶农能达到这个标准,起码能让消费者喝上没有添加剂的真正的牛奶。
为了弄清楚新标准的制定中,到底存不存在“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的情况;新标准的讨论过程中,反对和支持的声音到底各占多少比例,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卫生部答复 不属于公开范围
去年12月2日,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是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
2012年1月20日,针对赵正军的申请,卫生部作出了一份《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答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是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的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适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辩称如公开 或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市一中院。赵正军认为,卫生部作为掌握会议纪要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并要求法院判决卫生部公开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庭上,卫生部答辩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非卫生部。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会议纪要应报送卫生部。因此,卫生部并未曾获取这些信息。
此外,卫生部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卫生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法院作判决 卫生部重新答复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生部是否是上述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
判决书中,法院列举了大量法律法规条文,并指出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项必经程序,该程序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亦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且审评委员会系由卫生部组织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机构,故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程中制作编写的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卫生部以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由其制作 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正军的起诉,判决撤销了卫生部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同时,法院指出,本案不涉及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赵正军关于判令卫生部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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