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WTO争端解决中败诉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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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3 09:50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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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中,只有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3个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4个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世界贸易组织(WTO)北京时间10月19日凌晨裁定,禁止中国对某些美国出口钢材征收高关税。这是中国收到的来自WTO的第21份裁决。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透露,至此,中国收到的WTO裁决已超万页。

  分析这一“万页裁决”,一个日趋明显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注意。那就是:我国在WTO争端的被诉和败诉情况近年均有所增加。

  在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有专家指出,这与美欧等成员单位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但同时,我国地方政府有关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补贴措施,导致世贸成员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对我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朱榄叶跟踪研究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案件。她表示,中国被诉案件中,大多数都针对的是中国的经济政策,如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中,针对的是中国的WIPI标准;汽车零部件争端案中,针对的是进口车避税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音像制品案中,针对的是文化产业政策等。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徐志群介绍,目前,我国只有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3个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4个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

  早在加入WTO前后,就开始建立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和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对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据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不少国务院部门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但鲜见“与世贸规则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审查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措施与世贸规则一致,取决于该地区、该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世贸规则和相关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

  与会专家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在有关经济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应将与世贸规则是否一致做为必须审查的事项。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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