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编者的话
驾车快要接近停车线时,交通信号灯转为黄灯,此时该继续通行还是停下等待?
对于这样的情况,不同的司机、在不同的状况之下,有不同的选择;不同地区的交警有不同的执法规则;不同的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
日前,浙江海盐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因为在路口遭遇黄灯后继续通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他认为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并为此提出了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这起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应理解成“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然而,现实中的争议和讨论并未随着该案审结而停止,闯黄灯究竟应不应该处罚,反而在社会上引起更大的争议。
据北京某媒体记者从北京一线交警处了解到,北京市专盯“闯红灯”的电子眼全部从红灯开始记录违法行为,黄灯亮起的时间一般为4秒钟,民警明确:车辆在黄灯时通过不会拍摄记录,也不进行处罚。
日前,北京、上海多位法律工作者就此阐述了各自的观点。他们从不同角度对“闯黄灯”的理解和认识,也许正是引发这起争议的关键。
闯黄灯被处罚
有无法律依据?
秦建铭:我认为处罚闯黄灯是有依据的,虽然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未明确规定 “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因此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牵涉到法律解释的问题。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结合绿灯通行、红灯禁行的规定,以及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文义,显然 “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亦是该法条的应有之义。假如不论是否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时都可以继续通行,黄灯就变成和绿灯完全相同的信号了,该条款针对黄灯的规定也就没有意义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条恰恰是漏掉一句明确禁行的规定,导致了目前的争议和讨论。
庄毅雄: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交通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黄灯禁止通行的明文规定。《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来看,法律的规定其实很清楚,即绿灯通行、红灯禁行,在黄灯这一“警示”灯之下,应当谨慎通行。事实上,在浙江海盐案例被拿出来讨论之前,无论驾驶者还是交警都是这样执行的。
对《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一个“时”字。所谓 “黄灯亮时”,指的并不是黄灯亮的那一刹那,而是信号灯处于黄灯时。也就是说只要是黄灯状态,越过停车线的车都可以通行。只不过此时驾驶员应当明确的是,红灯马上就会出现,而只要红灯一亮,车辆就禁止通行。如果此时去“闯”,其实是我们平时所谓的“闯红灯”。所以,严格来说,我不认为存在“闯黄灯”这一概念。
为什么“时”应该这么理解呢?很简单,看该法条前后关于绿灯、红灯的规定就行了。所谓 “绿灯亮时”,指的显然不是绿灯亮的一刹那;所谓“红灯亮时”,当然也不是红灯亮的那一刻。这里所谓的“时”,是一个持续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绿灯亮着,就准许车辆通行;只要红灯亮着,就禁止车辆通行。
同理,只要黄灯亮着,“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并不表示禁止未过线的车辆通行。只不过此时由于红灯随时可能出现,因此司机随时有“闯红灯”被处罚的可能,同时结合黄灯的“警示”作用,司机在黄灯时理应谨慎驾驶,并适时停车。
马里:根据法规的规定,黄灯起到注意提醒的效果,车辆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通过路口,但是否能通过,是否存在“闯”的情况,要看驾驶人的主观因素。如果车辆离路口很近,车速也保持在法定速度内,没有超速,这个时候变黄灯,虽然车辆没有越线,但是根据驾驶常识,如果紧急刹车,车辆也会越过停车线,不得不被动“闯黄灯”。那么,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违法。
处罚“闯黄灯”
或致危险后果
李晓茂:我认为,无论处罚闯黄灯是否有法律依据,作为驾驶员来说,都应当自觉做到不闯黄灯。不闯黄灯就是应当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发现信号灯转为黄灯后,充分注意前后左右的情况,谨慎驾驶。
庄毅雄:在黄灯“警示”下,驾驶员不应有“闯”的心态。黄灯亮时车辆是可以通行的,而且在驾驶员对此有共识的情况下,黄灯下的有序通行反而不会引发问题,认识不一致反而更容易引发事故。所谓的 “闯黄灯”,实际上应该是抢黄灯转换红灯的那个瞬间,这通常也可以被归为 “闯红灯”,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我担心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判决,会使部分驾驶员产生只要是黄灯就不能通行的认识。那么在现实中,对此持不同认识的驾驶者、执法者之间就会产生矛盾。
根据日常经验,一些车辆往往喜欢在路口超越速度较慢的前车。一旦对黄灯能否通行的认识不一致,比如前车遵照黄灯即不可通行的解释,而后者认为黄灯可通行,因而强行超车,很可能会引发交通混乱甚至交通事故,如果后车驾驶者稍不注意,可能引发追尾。
判决不等于
问题得到解决
李晓茂:虽然浙江省海盐县的案件已有了终审判决,但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这一争议并未真正得以平息。
从法理上来说,当地中院的判决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解释,对其它地方的交警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此问题各地交警的认识不一致,甚至会产生处罚尺度不一的状况。而驾驶者认识不一致,后果会更加严重。我认为,既然二审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那么权威部门应该尽快正式作出解释,乃至将来在修法时对相关条文加以完善。
秦建铭:从日常经验来看,黄灯时继续通行,交警一般不会拦下处罚。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较真儿讨说法,恐怕也是因为对处罚感到不解和意外。案件发生后,各地媒体都作了一些采访和调查,各地交警也认识不一。事到如今,我也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引,以免各行其是,让被处罚者心生不平。(陈宏光整理)
【观点链接】《交规》并无“闯黄灯违法”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6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这就意味着,在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中,“黄灯”只是一种缓冲性的警示信号,并没有 “黄灯禁行”或 “闯黄灯违法”的规定,更没有 “等同闯红灯”的说法。“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背景下,“闯黄灯”被认定为“违法”,相关执法部门有私授权力、自我扩权之嫌。
黄灯的警示作用有点尴尬
从现实情理来看,简单执行 “闯黄灯等同闯红灯”,则意味着黄灯与红灯已无本质区别,黄灯的警示、缓冲、过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如果“闯黄灯等同闯红灯”,黄灯的存在意义就应重新考虑。
在一些地区尚执行 “闯黄灯的车辆一般不拍摄”的规定下,一些地区实施“闯黄灯等同闯红灯”,这不但会加大交通管理的认知的混乱,还会造成新的交通事故成因,造成执法混乱。
“闯黄灯”是否也应与国际接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 “未经过停止线的禁止继续通行”。那么就应当理解为未经过停止线在亮黄灯之时,也可以继续通行。《交法》的制定是否与国际惯例有关不得而知,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法律和法律精神来执法。
据悉,美国联邦道路交通管理局颁布的 《道路交通控制设备统一手册》 (2003年版)规定,黄灯信号警示道路通行许可正由准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即表示相应的绿灯时段已经结束,信号灯马上要变为红灯。车辆遇黄灯时,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
事实上,对于黄灯,不仅是美国,国际的通例也是,黄灯亮时 “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不能加速、不能超过道路规定的限速,而红灯亮起时则严格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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