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少年遭围殴反杀1人判10年,检方抗诉重申了什么?
■ 观察家
当地检方对此案判决的抗诉,重申了正当防卫制度以及公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原则。
去年5月8日,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围殴16岁少年吴某。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致1死2伤。今年5月,安福县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但当地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提出抗诉。
对此,很多网友认为的确量刑过当,甚至认为这就是“正当防卫”。近年来,随着“正当防卫”条款被辱母杀人案等一系列标杆性案件激活,司法的准星被重新调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司法官员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就本案来说,16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冲突发生并没有过错,相反是加害方一再故意寻衅,持刀群殴。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某宾馆附近遇到女孩刘怡等人,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便带同伴敲了吴某的房门,以为女孩在里面。吴某开门后告诉他们敲错了门,但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就伙同多人持匕首、柴刀,闯入房间,殴打吴某。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一个16岁未成年人在被8人持凶器围殴的情况下,做出精密的“理性判断”。事实上,《刑法》明确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凶”做了进一步界定: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并且明确,“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员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本案中的确有人死了,但也不能搞“谁死谁有理”那套。面对8人持凶器在封闭空间里的殴打,持刀自卫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该如何拿捏量刑标准,从这次检察院的抗诉来看,显然司法机关之间也有不同的认定。
当地检方对于此案判决的抗诉,也重申了正当防卫制度以及公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原则。为此,在检方提出抗诉后,我们期待在对本案依法再审时,法院能够给出更让人信服的司法判决,也希望本案能享受到“正当防卫”调整认定后应有的“政策红利”。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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