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赔3000元 个别业主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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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20:4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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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 整栋楼每户赔偿3000元

  4年前,四川遂宁油坊街,一位妈妈推着不满一岁的婴儿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孩子的父母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9月5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遂宁船山区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人赔偿3000元。

  事件 /

  过去 

  未满周岁女儿 被铁球砸死

  2016年11月11日11时左右,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言言(化名)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街一处人行道时,突然一个东西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回过神来的李女士赶紧检查女儿被砸状况时,发现言言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旁边,一个小孩拳头大小的铁球还在婴儿车上。随后,言言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言言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周先生曾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2016年,他44岁,他妻子李女士41岁,两人2004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小孩。经过10多年四处求医,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也就是说,还有7天就是言言周岁生日。

  事发后,周先生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遂宁警方也曾发布情况通报证实:11月11日11时08分,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镇江寺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船山区油坊街君利来百货旁边一居民楼上坠落一个健身铁球,砸中楼下路过行人所推婴儿车内的婴儿。11时13分,辖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铁球砸中一名女婴头部,伤情十分严重,民警立即驾驶警车与伤者家属将受伤女婴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女婴与11日晚20时许不幸离世。

  记者获悉,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是谁扔的铁球,周先生夫妇将整栋楼的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主张损失79万余元。2020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人员法院在该栋楼前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

  现状

  还没有拿到赔偿款

  个别业主已经上诉

  9月5日晚,记者电话联系上周先生,此时的他正在绵阳三台县打工。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他感到欣慰,在他看来,终于给了孩子一个交代。

  “第一个孩子被砸去世后,妻子总会触景生情,所以很多关于孩子的事情都是他在处理,后来又怀上另一个孩子,并于2017年8月生下儿子,我们的重心就放在了现在孩子身上,妻子也稍微好了一些。”周先生说。

  周先生介绍,孩子出生后,他也没有放弃对死去的孩子讨还公道,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共有121户业主每户补偿3000元。“终于给孩子一个交代了!”周先生说,目前,判决还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有个别业主也已经上诉。

  争议 /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有3个争议。

  争议点一

  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有4户人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

  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

  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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