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莫让勇敢者流血又流泪
在河北省香河县与北京市通州区交界的G103国道上,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关注。事故发生地路宽18.6米,有双向4条机动车道和2条非机动车道,中心位置为双黄线,但并未设置围栏,即便是车流量较大的国道,平时横穿者依然众多。一名老人为了救助脱离监护人视线、横穿马路的3岁女童时,被货车撞死。事故之后,老人被香河县政府追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是,见义勇为身亡的老人,还是被交警认定负有三分之一的事故责任,引起舆论争议。
根据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场事故为三方同等过错,各占三分之一责任,当事司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见义勇为老人横过马路未确定安全后通过,女童在道路上通行,监护人未起到保护管理职责。对此,很多人不理解,面对高4米长10米的大型货车,老人奋不顾身冲向路面救下3岁孩童,这样的行为实属英勇,怎么还需要担责?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见义勇为造成见义勇为者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已有相关规定,民法总则中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当补偿”,另外,对于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权人和第三方发生伤亡或财产损失,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一直是个难解问题。见义勇为者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面对不法分子挺身而出,二是面对事故紧急处理,前者多被讨论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后者则被讨论是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现实司法操作中,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问题,很容易落入“防卫过当”。在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很难判定侵害人是否已经终止侵害,是否会进行再次侵害,在防卫过程中面临人身威胁,也很难控制防卫限度。而在紧急避险过程中,虽然规定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和“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但在事故发生的危急时刻,谁又能迅速判定是否还有其它行为,以及避险造成的损失是否“超过限度”呢?更重要的是,究竟防卫和避险的限度在哪里,并无可供操作的明确界限。
就好比这起事故中的老人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呢?要知道,即便《民法》中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认定,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也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那么,事前难以预见的“一命换一命”的结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般人难以判断。更为关键的是,在交警判定责任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责任认定缺少规定。
还好,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表示,三方同等责任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赔偿老人和孩子更多的份额,香河县政府也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了一次性奖金,并通报表彰。
鼓励更多人能够在危急时刻,为国家、为公众、为他人挺身而出,就需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和物质保障,莫让勇敢者流血又流泪。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很多侵害事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从源头治理方能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比如,能不能在这个国道中间的双黄线上,放个隔离栅栏?
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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