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当“个性化”缴税遇上“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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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19:44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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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中国第七次对1980年出台的个税法进行修改,其中“个性化”缴税与“综合征税”成为修改亮点,将给民众带来更多“减税红利”。

  “综合征税”是此次个税法修正的最大亮点。

  按照制度设计,此次修改借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的主流模式,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在决定草案中,“综合所得”首次被写入其中: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但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专家称,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由于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举例说,一个人每月收入5000元(人民币,下同),但来源只有工资、薪金渠道,现行税制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需缴纳45元个税;另一个人每月收入也有5000元,但来自多个渠道,包括3000元工资、800元劳务报酬、600元房租和400元稿酬,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则不需要缴纳个税。这显然不公平。

  评论称,此次修法将带来一种更公平的计税模式。未来随着改革推进不排除更多收入纳入综合征税,更好推动个税发挥公平税负、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此次修法的第二个关键词是“个性化”缴税。

  根据决定草案,包括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或租房部分支出等开支,都有望在申报个税时抵扣。相比原先主要依靠单位代扣代缴的日子,今后缴纳个税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份“个性化”账单。

  “个性化”有赖于此次修改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草案说明中指出,主要是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据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除亮点外,此次修法中,“起征点”标准亦是民众热议的焦点。

  在审议中和征求意见中,不少声音希望在一审稿基础上在提高“起征点”。决定草案显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仍拟按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计算。

  专家认为,一方面要看到此次个税法大修拟将“起征点”上调至每年6万元充分考虑了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另一方面应从此次个税改革的历史性意义角度理性看待“起征点”问题。

  张斌说,“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

  “此次修法迈出我国个税转向综合征税的重要一步,给工薪阶层减负的关键要素不再只是‘起征点’。”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表示,根据草案,“起征点”提高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适用低税率范围。

  刘怡表示,几项措施综合施策,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远超单纯上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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