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一审宣判 金庸获赔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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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19:14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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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一审宣判 金庸获赔188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一审宣判 阚倩 摄

  中新网广州8月16日电(蔡敏婕 阚倩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6日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2015年,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镛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无需署上查良镛的名字,相关读者因故事情节、时空背景的设定不同,不会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混乱,《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读者群体中这些元素与作品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金庸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在整体上仍可能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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