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父亲无视山坡上架设着高压电线的危险,带着15岁的孩子去垃圾堆上捡拾钢筋。结果孩子在捡拾垃圾时不慎碰触高压电线身亡。高压供电单位表示他们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踩垃圾堆上捡钢筋男孩触电身亡
2016年1月1日,房山区城关街道迎风坡村西侧山坡上,京原线燕山至良各庄10KV贯通线路22号电线杆下,堆放着钢筋、渣土等建筑垃圾。
当天下午,15岁男孩小浩跟随父亲景某来到垃圾堆捡拾钢筋。当时22号电线杆的电线距离渣土垃圾堆的对地安全距离不足3米,但这对父子均未意识到危险就在头顶。
天将黑的时候,小浩站在垃圾堆上捡起了一根长长的钢筋。悲剧瞬间发生了,小浩所持的钢筋触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电缆,忽然砰的一声巨响,火球腾空而起,孩子被高压电击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小浩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一个年轻的生命瞬间就凋零了。小浩的父母均是外来务工人员,搬到这里已居住了五六年,他们悲痛得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警方经勘查,现场山坡上有建筑垃圾堆成的土堆,一条南北走向的高压线从土堆上方经过,而其中靠近北侧的高压线距离土堆约有两米。就在这个土堆上留下了孩子的两只鞋子。
这场悲剧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景某出示的照片显示,事发时建筑垃圾堆和高压电线杆上并没有警示牌,而高压线杆上的电线部分安装有绝缘套。
小浩的父母认为,电击小浩的高压电线设施归北京铁路局北京供电段所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供电段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涉案土地被违法倾倒垃圾,因此垃圾倾倒者、土地所有者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景某等将北京供电段、燕山石化分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6万余元。
堆垃圾的和架电线的都被判赔钱了
事发前后,没有一家单位承认垃圾堆是其倾倒的,各方的态度都是“我们没有责任”。这场事故真的没有责任者吗?
北京铁路局北京供电段称,早在事发前的2015年8月,他们已经发现了这处潜在的危险区域,并采取了相应措施。9月,供电段下达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并在22号电杆上张贴通知书,注明了具体侵害电力设施事实为“堆放渣土、垃圾造成10KV架空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3米”。供电段出示的照片显示,事发前的数个月,垃圾堆上不仅有标注“有电危险”的水泥板,22号线杆上还贴有“禁止堆土”、“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我们穷尽了所有手段去告知、制止及控制违法行为的延续和蔓延,并且用自己所能使用的所有手段确保供电线路及周边的安全,因此没有责任。”
但22号线杆下的建筑垃圾堆一直存在,为小浩触电身亡悲剧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供电段称,因为这块土地不归其所有,因此他们没有权处理垃圾堆。他们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送达至经营迎风坡村地产的某公司,但该公司未签收。这家公司称,他们没进行过工程施工,垃圾不是其倾倒的。事发后,22号电线杆周边砌起了围墙。
而土地所有者燕山石化分公司称,不知道线杆下有垃圾,也不清楚是谁堆放的,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被告供电段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未能证明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因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在附近居住多年,应当知晓在该处高压线下捡拾建筑垃圾的高度危险性,却无视该危险性带受害人到高压线下的垃圾堆上捡拾垃圾,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赔偿责任。燕山石化分公司对自己直接管理使用的土地上存在违法堆放物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予以清除,其主观上也存在过失。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供电段赔偿原告景某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案例2
男青年攀火车自拍触电身亡铁路赔偿
两年前,22岁的男青年李某爬到火车上准备用手机拍风景,也因高压电线断送了自己的性命。
2015年6月8日傍晚,装修工李某和邻居家的男孩小刚吃完晚饭后,相约一起出门遛弯。二人来到离居住地200多米远的门头沟区某车站附近,看到一辆罐状货车停靠在铁路上。小刚去路边小解,李某顺着货车车厢上的梯子攀爬到车顶,举起手机自拍,却没注意到旁边就是危险的高压电线。只听一声巨响,李某忽然倒在车顶上,周边燃起了火焰。
众人将李某救下来,发现他已身亡。事发后北京铁路部门出具了铁路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但李某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北京铁路局应承担相应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45万余元。
李先生说,当时李某爬了两次火车,相隔了十几分钟,却没人制止他。车站值班室和事发地相距仅不超过50米,但无人出来阻止,增加了危险性。
北京铁路局出示了电线杆上设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照片,认为受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视警示不顾攀爬货车,应承担全部责任。“攀爬货车本身是严重违法行为,铁路局的设施完全符合各项标准,路边电线杆上均设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法官指出,因李某是被高压电击致死,故该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及不可抗力两个事由,受害人的过错仅为减轻责任事由。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李某作为在附近居住的成年人,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明显存在较大过错。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释法
法律规定危险活动经营者有无过错责任
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法官丁晓云介绍,每年均有类似案件发生,受害人通常当场触电死亡,即使侥幸被抢救下来,也会造成全身大面积重度灼伤,会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医疗费用。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均为男性,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受害人自身均存在一定过失,比如扒火车、攀登铁路电线杆塔,在铁路线上坐卧、行走,或在铁路桥上钓鱼等,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官指出,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应属无过错侵权行为,应由危险活动的占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损害结果系受害人故意(比如自杀等)或有其他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据介绍,以前施行的《铁路法》、《电力法》并未规定无过错责任。而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捍示
风险社会须增强责任意识
为什么没有过错还要承担责任?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的曹波律师介绍,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要求行为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是很不合理的。比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具有非常高的社会风险,此时行为人即便完全无过错地实施行为,也会因为这类行为的高风险而易于造成损害,此时再要求受害人只能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便很不合理。现代社会属于“风险社会”,为增强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突出和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有的情况下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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