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安徽:女职工痛经可申请休息1-2天
女工提供医疗证明可休假1至2天;单位拒批可被处罚;医生称痛经判断主要依靠病人主观自述
新京报讯 女性工作者痛经时还要坚持上班?继海南、湖北等地之后,安徽省也出台了“痛经假”相关政策。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常务会议上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自今年3月起,女职工可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痛经假”。
新京报记者发现,虽然医院出具此类证明并不难,但多位妇科医生均称难以用指标衡量痛经疼痛程度。亦有企业表示带薪休假对于企业压力过大,企业可能会出于经济考虑而不去雇佣女性职工。
不放“痛经假”女职工可举报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就女性职工生理期问题作出规定,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此前,安徽省采用的是1990年通过并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其中未对“痛经假”作出强制规定,仅提及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省政府网此前就该文件释疑称,该文件为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突出问题,其中即包括了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特别规定》将此类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以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其中还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等。
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多地推“痛经假”,效果待观察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上世纪90年代,“痛经假”就已经有了法律规定。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而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也明确说明女性经期不可以从事冷水、低温、体力劳动等多项作业。
安徽也并非首个提及“痛经假”规定的省份。据海南特区报报道,1993年,海南就曾发文规定女职工根据医疗证明可有一到两天“痛经假”。
2009年,湖北发文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2015年,南京市总工会也制定出了《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供各企事业单位参考。其中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已经实行“痛经假”的地区实行效果如何?据海南特区报2015年报道,“因无强制性,实施情况不乐观。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因为用人单位到底放不放‘痛经假’相关部门只能提出建议,并不是强制要求,所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 追访
员工请假有顾虑 痛经轻重难判断
职工
支持“痛经假”有顾虑
去年,广东山西等地也酝酿推行“痛经假”。媒体调查显示,超过两成的广东受访女职工并不打算请假,原因为个人隐私、不愿公开,不想影响工作等。
“我们平时也能请假,就是工作不能耽误。”安徽一要求匿名的公务员称,此举体现了政策层面的人性关怀,她同时提及,地方民营企业为了逐利可能会有推行难、执行难的情况出现。
另有安徽银行职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会看情况提请假。“会考虑任务完成情况,完不成任务会有绩效方面惩罚,怕领导会不满意。”
“我也很期盼能申请‘痛经假’”。北京一出版行业工作人员张晴(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痛经较严重,在月经刚开始来临时疼痛感最强,“疼到昏死过去,浑身出冷汗,吃止痛片都不管用。”
她表示,在痛经期间企业予以休假是人文关怀的一部分,无法正常上班的时候,她不会因害羞而不敢以此理由提出休假要求。
企业
政策落地推行难度较大
去年,南都曾做过网络调查,七成以上受访者担心企业会刁难休假女性,更有四成左右的人认为实施痛经假后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难度。
安徽一大型民营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她们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对痛经或者经期的女性有更多照顾,只是同事之间会照顾一些,“比如分配的工作量稍微小一些,或者帮忙带饭等。像病假这种,都需要医院开的病假证明,可是痛经这种怎么证明呢?”
她称,正常情况下,公司会允许员工因痛经而提出调休,而据她了解,目前企业方面尚未收到政府方面下达的相关文件,故未作出调整。
北京一家酒店业负责人表示,此类政策确实能够体现人文关怀,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还需要考虑用工成本,带薪休假对于企业压力过大,企业可能会出于经济考虑而不去雇佣女性职工,另一方面,企业也很难判断真实性,“如果是身体情况属实,企业肯定会准假,但医院开的证明如果是假的,企业怎么去判断这件事的真假呢?”
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此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社会学家李银河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该规定实施引起用人单位不愿意雇佣女工的情况,必须引起注意。
她说,相对于国企,不少私企忽视了对女职工的福利,推行此类政策,一方面首先需要要求私企遵守行政规定,此外还要有工会组织来帮助执行,一旦出现条例名存实亡的情况,那应该由工会出面来维权。
医生
暂无仪器鉴定疼痛程度
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主任医师谭先杰介绍,痛经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前者主要出现在未婚女性身上,而病理性则较常出现在中年妇女身上。痛经的临床表现为全身发软、恶心,严重的会出现面色苍白和昏厥的症状。
对于此类疾病诊断,还是靠病人的主观表述为主,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与界限。
谭先杰表示,很少有人专程来开痛经病假证明,通常都是来检查其他疾病后,痛经是其病症之一,才开出痛经病假证明,“一般给开3-7天的假”。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妇科主任医师陈艳称,女性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个人体质、病情都会影响其痛经的程度,“有些女性痛经一两个小时就好转,有些则会持续几天。”由于没有量化标准,且痛经的判断主要依靠病人主观自述,“靠她们自觉自律”。
对于开具痛经病假证明一事,陈艳称,“基本延续之前的开一天假的标准,”虽然现在开假条的标准已经放宽很多,但仍有许多受痛经苦恼的女性因为工作原因并不要求医生给开具病假证明。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痛经是一种感觉,没有什么仪器可以鉴定疼痛程度。从政策层面看,医生确实能开具此类证明,但除非用硬性推行政策,请假难的问题始终存在,“走不动路的时候,来三甲医院开证明比找领导请假麻烦多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实习生 张玛睿 董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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