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洗浴场所将安视频监控 隐私是否会泄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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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3 21:56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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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西都市报

  市民担忧隐私会泄露 放心,录像资料不得挪作他用!

  1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官网获悉,《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近日通过审议批准,修改后的《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对安全防控更加严格。

  从3月1日起,成都市范围的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都必须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新规中提到的公共场所,成都有多少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出发点是什么?视频监控的资料如何管理?是否存在市民隐私被泄露的问题?市民对此新规如何看待?华西都市报将为您一一解读。 

  /新规/茶馆等公共场所要装监控

  此次新修订的《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要求: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此外,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三十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洗浴场所至少配两名保安

  此外,考虑到按摩、洗浴等场所是治安案件的高发、热点场所,上位法中还没有关于公共服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明确规定,使得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难度较大,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为了统一执法标准,参照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借鉴广东、江苏等地的立法经验,在规定里新增了一条,要求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安保人员配备、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新规提出,公共场所对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公安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数据/ 17269家公共场所应装视频监控

  新规中提到的“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具体涉及多少家呢?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的统计,成都截至目前共有公共场所17269家,其中娱乐场所1392家、服务场所14260家,服务场所中包括桑拿浴场248家、按摩服务场所1323家。

  也就是说,目前在册的17269家符合属性的公共场所,都应该安装视频安防监控。

  那么,新规要求的出发点又从何而来呢?

  此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提请审议的说明中表示,有必要将几类治安隐患较大的公共场所,纳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中。上述场所则“是治安案件的高发、热点场所”。

  /走访/

  带桑拿服务的游泳馆顾客可看实时监控

  1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的一家恒温游泳馆内,已经提前完善了视频安防监控,同时顾客也可看到实时监控画面。

  “对于顾客来说,看到实时监控画面,感觉心里的安全感更多一些。”经常过来游泳健身的市民许先生介绍,这个游泳馆里面带有桑拿房,从早上8点过一直开放到晚上9点过。几个月前,他注意到游泳馆在大厅里挂出了一个显示屏,从上面可以看到包括前台、领取手牌柜台等多个地点的实时监控画面,虽然自己不会去细看,但会觉得财物安全更有保障。该游泳馆工作人员则表示,去年7月就从新闻上得知,成都有可能会实施这个新规,因此管理方提前安装了安防监控系统。

  担忧1 隐私是否会泄露?

  经营者:放心,录像资料不得挪作他用

  “实时监控视频或图像会不会传到网上去哦?背着老妞儿出去打盘麻将,未必回去还挨搓衣板儿?”市民张先生对新规的要求,生出了一丝惆怅。他坦言,平时会和牌友去茶楼打打小麻将。而此前成都某游泳馆的实时监控画面在网上传播,他也有所闻,担心自己隐私被泄露。

  对此,多家茶楼经营者认为,张先生的担心是多余的。“法规上明确说了,录像资料不能挪作他用,经营方肯定不会乱来。”在武侯大道顺江村经营茶楼的罗女士表示,按照新规内容,以顾客来茶楼打麻将为例,坐在桌子上的一举一动是不会监控的,只是在通道、收银台、疏散口等公共区域内,才会设置监控。

  担忧2 摄像头是否滥安?

  律师:别怕,装了视频商家要到公安局备案

  “新规规定了需要安装摄像头的场所,但是万一商家在不该安的地方安,比如浴室,咋办?”市民洪女士担心。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成都市对监控安装及监控资料的使用,也有详细规定。首先新规明确强调了安装区域为“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同时,成都市在2007年已经出台了《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以及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此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华西都市报记者赖芳杰 摄影刘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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